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第九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国标委发〔202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按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要求,决定征集第九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的创建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需求,结合地区、行业发展特色及优势,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原则,经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重点围绕以下领域标准化工作开展申报:
(一)行政管理和服务:政务服务(审批服务、服务场所办事服务、网上办事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服务评估评价、政务热线、事项集成化办理等)、政务公开、营商环境建设、智慧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机关事务管理。
(二)社会治理: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社会治理、数字社会。
(三)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体育、社会工作(公共机构养老、儿童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就业创业服务、和谐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等)、医保服务、退役军人事务。
(四)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
(五)司法服务:司法行政服务(司法鉴定、公证服务、仲裁法律服务、智慧监狱、智慧戒毒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检察公共服务、法院公共服务。
(六)城市标准化: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城市可持续发展、智慧城市运行管理。
(七)公益科技服务:气象服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科普服务。
二、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设置标准化管理内设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三)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创建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四)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试点的推荐和申报步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政府工作重点组织推荐,试点承担单位自愿提出试点申请,填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见附件),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证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管理单位同意后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受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申请,审核通过的,通过试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mps.cnis.ac.cn)提交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以下简称联席办公室)。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将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联席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高度重视试点项目征集工作,加强组织和沟通协调,于2022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的试点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纸质材料一份)报送联席办公室,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董艳 王斌
电 话:010-82261022,82260669,82260667(传真)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政编码:100011
电子版报送路径:“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标准技术司”
附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